18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人限期追繳?
(A)該負責機關之主辦出納人員
(B)該負責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
(C)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D)該負責機關之經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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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6), C(98), D(22), E(0) #757770

詳解 (共 1 筆)

#1030779
審計法第七十八條: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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