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對於勞動契約當事人之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而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功能在於作為:
(A)單向強行禁止
(B)雙向強行禁止
(C)單向任意規定
(D)雙向任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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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3), B(805), C(202), D(549), E(0) #163595

詳解 (共 10 筆)

#140206

因為勞基法是單向強行法,專門保護勞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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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537

10、11樓的說法才正確,所謂的「單向」是指只有規定上限、或只規定下限;「雙向」則是上限與下限都規定了。因為勞基法對於勞動契約的規定是要訂其下限,勞動條件不可低於法律所規定的標準,而要優於勞基法則可以,法律不會禁止,所以是單向。單向、雙向不是在說只有規範雇主、只規範勞工、規範勞雇雙方。

至於強行禁止就是強行法的意思,無論當事人意思如何,都必須遵守的法律。勞基法形式上是為了保護勞工而立法的,所以當然是強行法,不然就無法保護勞工了。雖然實際執行上,還有裡面一大堆排除適用的規定,最近的修法趨勢等等愈來愈讓勞工失望,但選擇題的話還是以立法初衷來寫。遇到申論題就可以大書特書好好幹譙了。

任意規定就是任意法,只要當事人願意,就能不適用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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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790
專門保護勞工的法→單向強行法→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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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93
勞動契約的限制是針對雇主一方的締約自由(例如不能歧視女性),或契約內容(例如最低工時、最低工資)的限制,所以是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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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77
周遭親人親身經歷過... 真正上了法庭, 都有實質證據了(證明資方有惡意)
結果法官視若無睹....(為什麼會視若無睹大家心知肚明 >.>)
根本不會保護勞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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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79
唉,那是寫好看的,行政機關幾乎不行使拘束力,另外勞工相對資方為弱勢,少有勞工請的起律師上鬧上法院,大部在調解部分就半推半就的接受不平等待遇,真上了法庭,大大認為審判者會想得罪資方站在弱勢的一方嗎?更何況大部分的勞工都是以和為貴為著一口飯在努力,誰有力氣去爭訟?勞委會與勞工局廢掉還可以省下人民的納稅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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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25
…為啥覺得也在保護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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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8404

在形式主義的國家,法律某程度上就是很難達到的理想

大家就照法條的表面意旨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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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342
只能比本法更優(單向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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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89
不是也有規定員工不得洩漏企業機密和離職預告等....一些相關法條嗎?這些不屬於對員工的強行禁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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