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種情形,尚非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之時機?
(A)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立法院提議時
(B)總統、副總統選出後均未就職時
(C)總統、副總統皆因故不能視事時
(D)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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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88), B(966), C(182), D(173), E(0) #163589
統計: A(5688), B(966), C(182), D(173), E(0) #163589
詳解 (共 3 筆)
#411840
| 第 49 條 |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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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136
參照憲法第49條:
1、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D) 2、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30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C) 3、(1)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2)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B) 參照憲法第50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參照憲法第51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3個月。
(A)
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第1項 :
1、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
2、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10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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