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滅火器設置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供鍋爐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樓地板面積每 25 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
(B)供電信機器室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300 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
(C)供保齡球館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
(D)供學校教室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 200 平方公尺有一滅火效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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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654), C(113), D(114), E(0) #2777143
統計: A(65), B(1654), C(113), D(114), E(0) #2777143
詳解 (共 6 筆)
#5475514
電信設備使用處所,每200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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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6799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1 條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電信機器室是丙1場所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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