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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水上警察人員: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汙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6027 | 科目:海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水上警察人員: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汙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6027

年份:101年

科目:海巡法規

18 某甲在大陸籍船舶上與大陸男子乙,在褔建沿海共同走私槍枝,為大陸武警查獲,且已受法院判刑並執 行完畢,返回臺灣地區後,經海巡機關知悉上情後,是否可再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
(A)不行,無論刑期有否執行,我國並無審判權
(B)不行,因刑期執行完畢,一事不二罰,已無審判權
(C)可以,縱使刑期執行完畢,可再行審判,不可抵免,執行全部刑期
(D)可以,縱使刑期執行完畢,可再行審判但可抵免刑期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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