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於核發旁聽證之情形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B)如有空位可以隨時進入旁聽,毋庸另行核發旁聽證
(C)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
(D)核發旁聽證時,得登記旁聽民眾姓名、住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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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93), C(11), D(33), E(0) #816735
統計: A(24), B(793), C(11), D(33), E(0) #816735
詳解 (共 1 筆)
#4639970
法庭旁聽規則 第 3 條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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