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營利事業之捐贈,下列何者有金額限制,不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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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fang Lin 小二下 (2015/07/31)
營利事業列報捐贈之限額如何規定?(2231)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2.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第1目之捐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1+10%)×10%3.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4.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