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丙三家公司因囤積物資,被主管機關依同一法律各處1億元罰鍰。甲、乙不服,提起行政爭 訟,於敗訴確定後,各自聲請大法官解釋,分別經大法官受理。嗣大法官就甲之聲請宣告法律違憲, 並諭知該規定於1年後失其效力。丙未提起行政救濟,亦未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甲、乙得提起再審之訴
(B)甲、乙、丙均得提起再審之訴
(C)僅甲得提起再審之訴
(D)甲、乙、丙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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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2), B(215), C(85), D(37), E(0) #2429605

詳解 (共 8 筆)

#5061631

釋憲後的救濟,整理:

J686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亦可再審

J725宣告定期失效,解釋聲請人仍可再審

J741將J725效力溯及既往,過去經宣告定期失效者皆可依J725再審

J800「聲請案繫屬司法院的期間」不算入再審期限(行訴276=5年、民訴500=5年、刑訴再審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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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390
111.01.04後依憲法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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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1998
釋字686號解釋內容摘要:為貫徹上述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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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347
(A)僅甲、乙得提起再審之訴(釋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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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552
行政訴訟法§273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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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937

刑事訴訟法第425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由此可知,刑事訴訟,有利被告事項提再審,再審期間限制;不利被告事項提再審,有再審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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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0904

行政訴訟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273 條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判決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上訴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但當事人知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未於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者,不在此限。
六、當事人知他造應為送達之處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和解或調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判決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2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或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憲法法庭統一見解之裁判有異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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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1551

甲案判決該被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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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63377
未解鎖
考點: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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