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丙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各為 1/3。甲未經乙丙同意,而擅自在 A 地上架設太陽能板。試問:
乙丙不得對甲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B)共有物返還請求權
(C)不當得利請求權
(D)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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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5), B(145), C(84), D(53), E(0) #2988117
統計: A(1175), B(145), C(84), D(53), E(0) #2988117
詳解 (共 2 筆)
#7290360
(A) 錯誤點:無契約關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債權契約(例如租賃契約、委任契約等)。甲乙丙三人是基於「共有關係」(物權關係)而共同擁有 A 地,彼此之間並不存在使用 A 地的契約約定。因此,乙丙不能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債權契約(例如租賃契約、委任契約等)。甲乙丙三人是基於「共有關係」(物權關係)而共同擁有 A 地,彼此之間並不存在使用 A 地的契約約定。因此,乙丙不能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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