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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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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甲向乙承租一間透天厝,另又向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租期均為三十年。試問下列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透天厝租賃之期限,因逾二十五年,故縮短為二十五年
(B)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期限,得為三十年租期之約定
(C)超過十五年租期之租賃,當事人不得更新之
(D)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期限,因逾二十年,故縮短為二十年
公職◆民法概要
-
95 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49930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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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
高一上 (2016/07/09)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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