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18 甲因販賣一級毒品遭檢察官起訴。偵查中,證人乙向警方供稱:「確有向甲買過毒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