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美國在過去,女人和黑人都沒有投票權,這是違背民主國家的那一項選舉原則?
(A)普通
(B)平等
(C)直接
(D)無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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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31), B(1144), C(12), D(11), E(0) #370919

詳解 (共 6 筆)

#443580

a....每一種人都可以投票

b....一票一值

c....不可以請人代為投票

d....選票上不需備註投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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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39

 

美國過去女人黑人沒有投票權,這是違背民主國家的那一項選舉原則
(A)
普通
(B)
平等
(C)
直接
(D)
無記名

~
解析 :

 自由選舉」的「原則:

 民主國家」的「自由選舉」,應具備下列幾項「原則:
 一、「普通原則:
(
) 所謂「普通原則」,是指凡達「一定年齡」的「國民」便具「公民」的「身分」,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不分「貧富」、「宗教」、種族性別、「地域」、「黨派」......等,一律享有投票」的「權利
(
)「美國」在「南北戰爭時期」,規定「黑人」的「祖父」「有投票權」,其「子孫」「才有投票權」。 *這項「祖父條款」的「規定」,從「現代觀點」看來,實「違反」了「選舉」的「普通原則」。
(
) 或是美國在過去,女人黑人沒有投票權,這也是違反選舉」的「普通原則

二、「平等原則」:
(
) 所謂「平等原則」,是指「每人」均「擁有投票權」,而且僅「限於一個投票權」,其「每一票」的「價值相等」。此即「每人一票,每票同值」之謂。
(
)「英國」過去規定「有房屋者」「可多一投票權」;而「大學畢業生」也可在「大學區」「另投一票」,這種「不平等投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西元 1948 ) 「廢止」

(
)「直接原則」: 所謂「直接原則」,是指由「選民」「直接選出」民意代表之謂;而不是採取「間接」的「形式」。

四、「無記名原則」:
(
) 所謂「無記名原則」,就是一般所謂的「祕密投票」旨在「避免任何」的「威脅利誘」,達到「真正自由選舉」的「目的」。
(
)「台灣」過去,在縣市的正、副議長「選舉中」,曾傳出有議員「亮票」的「行為」此「行為」顯然「違反」了「選舉」的「無記名原則」。
 補充說明 : * 對「人」「無」記名 * 對「事」「有」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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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147
普通人,平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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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035

一、民國94年06月10日第7次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二、立法院提案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規定: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
  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
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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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031

龜龜的補充說明好像有例外的
我記得之前要罷免馬英九,我記得沒錯立法委員是採記名,因為有藍黨人嗆聲自己人誰敢投罷免就直接讓你退黨..............我記得不分區立委是依造黨的票率才有席次,如果不是靠自己力量才有立委席次根本不敢去同意罷免馬英九,被退黨就等於要被強迫離職立法院..........
以上這個應該是對人 採有記名  應該是唯一例外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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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962
在定義上有時會覺得奇怪。無選舉權也可以當作零票。這樣的話不就和平等權扯上關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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