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執行法有關行政執行即時強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國家賠償
(B)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C)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 不能救護者為限
(D)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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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4), B(40), C(104), D(61), E(0) #2966405
統計: A(1044), B(40), C(104), D(61), E(0) #296640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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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41條
(A)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國家賠償 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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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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