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30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18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所稱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