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18 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