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非因法律行為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依法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該登記稱為:
(A)預告登記
(B)保全登記
(C)宣示登記
(D)設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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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6), C(680), D(345), E(1) #496182

詳解 (共 2 筆)

#750860
白話解釋:
設權登記(758)
不動產的一般法律行為(如買賣),一定要辦完登記才能產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亦即你一定要辦完過戶,房子才是你的!叫設權~
宣示登記(759)
因為上開759情形,就算沒辦登記,你也已經取得所有權了,你去辦登記,才能賣給其他人,所以登記只是為了告訴大家,這房子是我的!叫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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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55
第 759 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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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050
未解鎖
白話解釋:設權登記(758)不動產的一般...
(共 1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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