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種情形,非為遺囑之法定撤回?
(A)立遺囑人所立之前遺囑與後遺囑發生牴觸部分
(B)立遺囑人於立遺囑後,生前行為與遺囑內容牴觸部分
(C)立遺囑人就其所立之遺囑塗銷部分
(D)立遺囑人以第二遺囑單純記載撤回第一遺囑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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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0), C(60), D(85), E(0) #1274295

詳解 (共 1 筆)

#1342748

民法中,遺囑人撤回遺囑之相關規定如下: 


§1220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1221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 撤回。 

§1222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 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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