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受刑人甲因罹患疾病而移送醫院,住院期間,甲身體狀況漸入佳境,遂趁戒護人員暫離時,屢次向護理師表示想回家看看老父老母。某日甲向護理師乙商借迴紋針說要掏耳朵,乙不覺有異,遞上迴紋針。 甲趁夜半人靜時用迴紋針解開械具,離開醫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的行為構成過失縱放人犯罪
(B)甲之行為係損壞械具而脫逃,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加重脫逃罪
(C)脫逃罪是舉動犯,只要開始嘗試脫離公權力之拘束或監督,即成立既遂犯罪
(D)如甲在離開醫院的途中遭到圍捕而未成功脫逃,其行為雖屬未遂,仍應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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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9), C(62), D(183), E(0) #3143583
統計: A(17), B(79), C(62), D(183), E(0) #3143583
詳解 (共 4 筆)
#659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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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的行為構成過失縱放人犯罪 ✘
理由:刑法第 163 條的縱放人犯罪,其主體限於依法執行逮捕、拘禁職務之人。護理師乙的職務是醫療照護,並非戒護,因此她不具備此罪的犯罪主體適格性,其行為不成立本罪。 -
(B) 甲之行為係損壞械具而脫逃,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2 項加重脫逃罪 ✘
理由:加重脫逃罪的「損壞械具」是指使其物理上產生毀棄、破壞,致不堪用的行為。甲使用迴紋針是「解開」械具,並未對其造成物理性的破壞,此為技巧性開鎖,與損壞有別。因此,甲的行為僅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普通脫逃罪。 -
(C) 脫逃罪是舉動犯,只要開始嘗試脫離公權力之拘束或監督,即成立既遂犯罪 ✘
理由:脫逃罪在學理與實務上通說認為是**「結果犯」**而非「舉動犯」。- 罪犯必須要**「完全脫離」**公權力的實力監督範圍,達到可隨時自由行動的狀態,才算既遂。
- 如果僅是開始脫逃行為但尚未完全脫離監督(例如在醫院內就被抓回),則屬於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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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甲在離開醫院的途中遭到圍捕而未成功脫逃,其行為雖屬未遂,仍應加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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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此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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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 16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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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表示普通脫逃罪是有處罰未遂犯的。因此,即使甲在脫逃過程中被捕,未能成功脫離監督,其未遂行為依然構成犯罪,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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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847
使用迴紋針解開械具非破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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