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中規定:有關「工作能力」,係指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且符合相關情 事者可排除在外。請問下列情事何者錯誤?
(A)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致不能工作
(B)獨自照顧 65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致不能工作
(C)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D)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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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5), C(6), D(13), E(0) #3704151
統計: A(30), B(45), C(6), D(13), E(0) #3704151
詳解 (共 1 筆)
#7273039
想跟大家討論,個人認為(A)是否也可以選,還是是我自己被文字搞混了。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A)的部分,不應該是以外嗎,之前實務申請上公所好像也表示,就讀空大也算是工作人口)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B)選項應該有機會可以以這條認定吧(?)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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