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原住民之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滿 7 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B)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C)原住民年滿 20 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並不得再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D)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其申請後所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隨 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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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205), C(384), D(561), E(0) #2456460
統計: A(176), B(205), C(384), D(561), E(0) #2456460
詳解 (共 3 筆)
#4274134
身分法
第九條 第一項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那就不是原住民了...,所以申請後所生的孩子就不會是原住民
但是在申請喪失“前”就已經生下孩子,且孩子是從原本就(第四條第二項)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九條第三項)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若有錯誤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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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231
以法條解題是最直接具體,本題出的就是法條裏的關鍵字,老師真的很用心餒
- 法條:其申請時之...(關鍵字)
補充:法條所用的字「之」既是已在申請之前已出生的意思。
- 本題:其申請後所生(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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