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3-1 條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應鑑定事項。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18.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只能使鑑定人於法院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