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勞資爭議法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下列何種程序處理?
(A)裁定程序
(B)裁決程序
(C)和解程序
(D)契約程序
國文與憲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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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906), C(471), D(176), E(0) #1819273
統計: A(323), B(906), C(471), D(176), E(0) #1819273
詳解 (共 2 筆)
#2907529
第6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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