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長某甲被通緝,試問其職務如何處理?(A)由內政部停止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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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min Chen 高二下 (2010/12/10)
第七十八條(地方首長停職之情事-見下頁圖表)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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