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法院已延緩執行一次,嗣後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幾 次為限?
(A)三次
(B)二次
(C)一次
(D)不拘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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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49), C(1220), D(35), E(0) #1447055

詳解 (共 2 筆)

#4323999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

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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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實施強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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