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規定應繳納押 標金之採購,發生何者狀況不屬押標金發還後應追繳之情況?
(A) 得標後拒不簽約。
(B)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C) 得標後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
(D)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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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7), C(1419), D(43), E(0) #3312981

詳解 (共 1 筆)

#6410372
第31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
時,亦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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