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18.依民法規定,普通地上權若未定有期限,而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目的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