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法請求召開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理事長不於幾日內召開時,原請
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A)3 日。
(B)7 日。
(C) 10 日。
(D)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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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46), C(2693), D(149), E(0) #2817692
統計: A(26), B(646), C(2693), D(149), E(0) #2817692
詳解 (共 4 筆)
#6600993
農會法第 33 條
1.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2.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3.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4.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5.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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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1460
農會法第 33 條1.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2.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3.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4.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5.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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