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董事會參考資料、列席人員與董事會召開)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 程序重新召集。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18.依現行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