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行政程序法第51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如未訂定者,其處理期間為:
(A) 2 星期
(B) 2 個月
(C) 4 個月
(D)依各機關首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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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8), B(5035), C(168), D(209), E(0) #375054
統計: A(988), B(5035), C(168), D(209), E(0) #375054
詳解 (共 5 筆)
#455022
|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 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答案有誤,應該是(B)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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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280
阿摩大大~
這份試卷(101司法四等 憲法+法緒)...漏掉了原來的第11題, 所以11題以後的答案有的會對不起來
而且第29題與第30題的題目是重複的...題目重複但是答案卻不一樣
這份試卷(101司法四等 憲法+法緒)...漏掉了原來的第11題, 所以11題以後的答案有的會對不起來
而且第29題與第30題的題目是重複的...題目重複但是答案卻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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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867
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I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II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III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IV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V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I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II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III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IV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V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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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288
@@ 我記得有貼上11題的…怎麼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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