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郵政法規定,郵件無法投遞時,中華郵政公司應如何處理?
(A)逕行處分
(B)退還寄件人
(C)送交警察局候領
(D)招領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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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8274), C(27), D(736), E(0) #1969045
統計: A(20), B(8274), C(27), D(736), E(0) #1969045
詳解 (共 2 筆)
#4124132
第 22 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
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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