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各項處理,下列何者為是?
(A)限令 定期改善。
(B)應改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C)受停止部分營業 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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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 C(3), D(131), E(0) #279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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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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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左列處理: 

(A)  一、限令定期改善。 

(B)  二、應改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C)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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