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0 條 土地法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
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
還,撥歸登記儲金。
18.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後,如因登記人員之何種過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