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8.有關99 年12 月29 日修正通過後之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 條,..-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2F
|
13F
|
14F marsyang16 大二上 (2023/12/07)
***原本的答案B也錯了***
(B) 被保險人滿15 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修正後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112.11.29 總統令公告修正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七條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9233 第七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及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修正前內容 第 7 條 1.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