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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臺灣銀行 108 年新進人員 :法務人員 :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78897 | 科目: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臺灣銀行 108 年新進人員 :法務人員 :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78897

年份:108年

科目:公文、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上述法規相關附屬法規)

18.甲向乙借款 5,000 萬元,期限為一年,約定 102 年 4 月 10 日償還,年息 20%。甲簽發票面金額 5,000 萬元及 10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各一張交付乙,作為債權擔保。兩張本票均記載發票日為 101 年 4 月 11 日、到期日為 102 年 4 月 10 日。乙將 5,000 萬元之本票背書轉讓給丙,以支付對丙之債款。丙再將本票背書轉讓給丁。丁於 102 年 3 月 20 日死亡,丁之繼承人戊於 108 年 3 月 30 日於丁之書桌發現該張 5,000 萬元本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戊得向乙行使利得償還請求權
(B)戊向丙行使追索權,丙履行給付後,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C)戊向甲行使利得償還請求權時,甲得主張時效抗辯
(D)戊得向甲行使利得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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