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18.關於「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剝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