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繼承方式之說明,何者正確?
(A)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五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贈與之財產如已移轉,其價額,依移轉時之價值計算
(B)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此一酌給請求權之性質為遺產債務
(C)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之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遺產管理人應於就職後六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
(A)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五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贈與之財產如已移轉,其價額,依移轉時之價值計算
(B)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此一酌給請求權之性質為遺產債務
(C)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之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遺產管理人應於就職後六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6), B(181), C(91), D(82), E(0) #1528559
統計: A(106), B(181), C(91), D(82), E(0) #1528559
詳解 (共 3 筆)
#4052268
民法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民法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民法第 1179 條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 1 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 3 個月內編製之;第 4 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