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至遲於幾個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A)12 小時
(B)24 小時
(C)36 小時
(D)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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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4764), C(49), D(322), E(0) #355879
統計: A(152), B(4764), C(49), D(322), E(0) #355879
詳解 (共 3 筆)
#57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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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 |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 |
72
0
#458078
參考 憲法本文第8條第2款
18
1
#5744171
電影不是都有演,我有權扣留你24小時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