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前項委員會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18. 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下列哪一項是勞工安全衛生委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