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下列有關酒駕肇事駕駛人移送法辦原則,何者有誤?
(A)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
達每公升 0.15 毫克者,原則上不移(函)送檢察機關
(B)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 0.03%者,原則上不移(函)
送檢察機關
(C)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者,移(函)送檢察機關
(D)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
%以上者,移(函)送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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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7), C(226), D(351), E(0) #2543641
統計: A(24), B(37), C(226), D(351), E(0) #2543641
詳解 (共 3 筆)
#5952096
本題答案應為(D)
(C)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者,移(函)送檢察機關
解析:構成刑法185之3第1項第1款,無須再檢附觀測紀錄,依酒測單函(移)送檢察機關,函或移送標準,端看處理人員是否有實施逮捕作為,依刑訴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得逕行逮捕,賦予處理人員就國民情感、保全證據、對象有無逃亡之虞等面向,自行判斷是否有實施逮捕並解送之必要;如無此必要或非屬現行犯函送檢察機關。
(D)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 %以上者,移(函)送檢察機關。
解析: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 %換算吐氣數值為0.15mg/L未達刑事罰構成要件標準,除非肇事否則屬行政罰範圍, 原則不予移(函)送;例外肇事則檢附觀測紀錄表函移送法辦
故本題答案應更正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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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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