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
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上者,下列
何者屬之?
(A)天然氣儲槽
(B)收容人員在 300 人以上之展覽館
(C)古蹟
(D)收容人員在 20 人以上之護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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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3), C(3), D(4), E(0) #2636680
統計: A(109), B(3), C(3), D(4), E(0) #2636680
詳解 (共 2 筆)
#6053587
| 法規名稱: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
第13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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