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工廠排放廢水到農田水利會所轄灌排渠道,已取得農田水利會搭排證明者,依水污染防治
法,是否要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A)不必申請
(B)仍然要申請
(C)
由該工廠自行決定是否申請
(D)法律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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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259), C(8), D(7), E(0) #395820
統計: A(37), B(1259), C(8), D(7), E(0) #395820
詳解 (共 1 筆)
#1416378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申請)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
前項登記事項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得於規定期限辦理變更。
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適用對象、申請、審查程序、核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向農田水利會取得搭排證明後,仍要向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才能排放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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