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機關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廠牌,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時,下列何者非屬所列廠牌應符合之情形?
(A)尺寸規格應相同
(B)僅供廠商參考
(C)非特定代理商獨占
(D)價格應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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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0), C(9), D(21), E(0) #333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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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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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946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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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 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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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2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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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26條 1.機關辦理公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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