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為知名的台灣政商名流,欲購買台北市市中心的豪宅置產,又怕新聞媒體炒作。試
問:甲採取下列何者法律途徑,既可低調且有利地促使其達到上述目的?
(A)與乙訂立附條件買賣契約,以乙取得該屋之所有權為解除條件,則甲得以相同之價
金向乙購買之
(B)須將代理授權與乙,由乙直接代理甲,以甲的名義直接購屋,甲無須直接面對出賣
人洽商購屋事宜
(C)與乙訂立委任契約,契約中訂明乙全為甲之利益成為豪宅之買受人,乙取得該屋所
有權時須移轉給甲
(D)乙雖有代理甲的意思,但於購屋時未表明代理之意旨,乙自己取得該屋所有權後,
與甲訂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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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504), C(611), D(66), E(0) #2084047
統計: A(34), B(504), C(611), D(66), E(0) #2084047
詳解 (共 2 筆)
#4209658
第 541 條 (交付金錢物品孳息及移轉權利之義務)
I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II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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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II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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