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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8. 甲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於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召開股東常會,甲公司股東趙君於同年 5 月 8 日 將其名下的股票背書交付轉讓予錢君。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30 日內,不得辨理股東名簿的變更登記
(B)趙君、錢君之間股份的轉讓,雖未辦理股東名簿的變更登記,轉讓仍然有效
(C)甲公司就該次股東會之開會通知書應寄給股票買受人錢君
(D)甲公司在停止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期間,可以拒絕趙君、錢君之過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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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Chen Chien 小六上 (2020/05/12)
(A) 非公開發行公司,常會前30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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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oy Lin 小一下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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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陳威豪 高二上 (2020/08/26)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

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

18. 甲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於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召開股東常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