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美國總統若對國會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權,則參、眾兩院應以幾分之幾的多數贊成來維持原決議?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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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0), B(3067), C(484), D(15), E(0) #2398914
統計: A(850), B(3067), C(484), D(15), E(0) #2398914
詳解 (共 4 筆)
#4855212
自我流圖像記憶法
頭腦真的沒容量去塞這些垃圾幾分之幾啊⋯⋯憲法就夠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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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9747
美國總統可以否決美國國會通過的議案,但是這項權力不是絕對的:交還參眾兩院覆議(reconsideration)再次就法案表決並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override)否決的權力,則是「限制否決」(qualified veto,或稱「條件否決」);反過來說只要三分之一以上支持就能過關,又稱為「少數否決」(minority veto)。這兩項權力都由美國憲法賦予。
美國憲法第1條第7項規定,法案經國會參眾兩院通過後應送交總統,總統應於十日內(星期日不計在內)就法案作出決定。總統可以簽署法案使其生效;或者將其退回國會,這就是否決。
按憲法規定,總統應將法案退回最先提出法案的一院,該院就法案以贊成與反對(Yeas and Nays)方式表決,如果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再送至另一院以同樣程序表決也有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推翻總統的否決。
另外,總統在收到法案後十日內既未簽署亦未將其退回國會,則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國會仍在會期中,視為總統已同意該法案,法案生效;若國會此時已休會,則法案無效,這稱為「擱置否決」或直譯「口袋否決」(Pocket ve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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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390
我是用對照法來記的。
劉沛老師說過,
美國總統要是否決一個案子,參眾兩院要再通過,勢必要兩黨聯手,才能過2/3,所以很不容易。
而台灣的行政院院長若認為法案滯礙難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移送立法院覆議,幾乎又會原案通過,因為只要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所以這個覆議權其實沒什麼用。
相較之下,美國總統的否決權是很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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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958
記雙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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