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人身自由是人民各項自由權利的基礎。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並
進一步闡述相關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B)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C)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
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D)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監察院聲請追究,監察院不得拒絕,並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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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167), C(403), D(3372), E(0) #2398903
統計: A(130), B(167), C(403), D(3372), E(0) #2398903
詳解 (共 4 筆)
#4172534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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