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執行法第17條關於「限制住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為其要件之一
(B) 「顯有逃匿之虞」為其要件之一
(C) 原則上,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者,不得限制住居
(D) 原則上,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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