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請問在以下四人的言談中,何者的說法符合我國現行的民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
(A)阿密:「民事紛爭一旦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後,就不能再進行調解或和解了!」
(B)小光:「其實當碰到重大犯罪被告或嫌疑人有串證、逃亡之虞時,檢察官就可自行決定,直接將他們逕行羈押的喔!」
(C)雯雯:「雖然我國的民事與刑事訴訟原則採三級三審制,但均另有上訴第三審的限制。」
(D)美美:「當有警方或社工通報而知悉有犯罪嫌疑者時,法官即可主動進行審理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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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433), C(6281), D(208), E(0) #322812
統計: A(218), B(433), C(6281), D(208), E(0) #322812
詳解 (共 10 筆)
#409656
A:和解分為訴訟前與訴訟上兩種
B檢察官只有聲請羈押之權
D不告不理
樓上那寫什麼東西 題目根本與逮補拘禁無關 還能有人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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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412
民刑訴訟都是三級三審,行政訴訟是三級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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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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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三審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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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466 |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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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376 |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背法-三下詐侵盜背恐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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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06
B:應改為「逕行拘提」。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察犯罪,有如因現行犯之供述
,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等情形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
拘提之。(資料來源:程怡老師的法學大意)
刑事訴訟法第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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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07
雖然我國的民事與刑事訴訟原則採三級三審制,但均另有上訴第三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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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697
D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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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68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將逮捕拘禁原因,
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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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898
法官不能主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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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409
雖然我國的民事與刑事訴訟原則採三級三審制
請問~~民事採三級三審制,可是刑事訴訟也採三級三審制嗎?
我記得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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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585
敬請高明指點以下理解有無錯誤:
A 應是在訴訟任何階段都可以申請或進行調解或和解
B 應是要由法官裁定才能羈押
D 是.....?不瞭解是哪裡錯?是必須有人向法院提起告訴/告發/公訴/自訴之後,才能輪到法官來審理是嗎?
A 應是在訴訟任何階段都可以申請或進行調解或和解
B 應是要由法官裁定才能羈押
D 是.....?不瞭解是哪裡錯?是必須有人向法院提起告訴/告發/公訴/自訴之後,才能輪到法官來審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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