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獵槍供生活之用如何處理
(A)處死刑
(B)無期徒刑
(C)減輕期刑
(D)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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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9), C(233), D(834), E(0) #314454

詳解 (共 4 筆)

#568569
第20條(原住民、漁民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漁槍之處罰)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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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197

答案應該是D吧!

第20條(原住民、漁民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漁槍之處罰)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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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119
第20 條 (原住民、漁民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漁槍之規定)

I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II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III 第一項之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及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

IV 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及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獵槍、魚槍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得申請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

V 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VI 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報繳者,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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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01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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