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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獨立董事選舉,係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 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下列情事中,那項不應將其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A)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提出
(B)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已達百分之一
(C)提名人數與章程應選董事名額相同
(D)未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 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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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獨立董事選舉,係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阿摩線上測驗